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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西安曲江新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申报细则

2019年西安曲江新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申报细则

 

第一部分 申报时间

涉及政策第三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申报财税奖励的企业须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于2019年6月1日-6月15日进行申报.

其他政策申报单位均需在2019年1月25日前进行网上申报,逾期申报材料不再受理。

第二部分 申报条件及材料

  • 支持产业园区做大做强品牌优势

(一)支持标准

对认定为省级的产业园区及逐级认定为国家级的产业园区,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单位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直接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园区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需满足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统计关系在曲江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1. 运营管理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4.园区被认定为省级产业园区或被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园区。(注:填写申报材料时需明确园区获批该级别的批准单位或授予机构)

(三)申报材料

1.扶持政策补贴申请表(初审合格后通过系统导出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公司信用记录,不得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情况);

4.自荐材料;

5.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名册;

6.产业园区评级相关凭证。

  • 支持产业园区培育、引进优质文化创意企业

(一)支持标准

每培育一家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境外上市的文化创意企业,以及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的文化创意企业,分别给予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0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每引进一家迁入曲江新区的文化创意类上市企业总部(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已挂牌文化创意企业成功转板(“新三板”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按相应政策给予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差额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需满足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统计关系在曲江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运营管理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4.园区具有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境外上市的文化创意企业培育成果;

5.园区具有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的文化创意企业;

6.园区引进迁入曲江新区的文化创意类上市企业总部。

注:申报条件4.5.6条符合任意一条即可。

(三)申报材料

1.扶持政策补贴申请表(初审合格后通过系统导出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公司信用记录,不得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情况。);

4.自荐材料;

5.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名册;

6.2018年培育成果凭证(至少提供其中一项:培育企业上市成果凭证材料;企业招商引进说明材料),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企业无需证明材料,需证明该企业为入园企业。

  • 产业园区财税奖励

(一)支持标准

产业园区自认定之日起,入驻文化创意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合计达到200万元以上时,按照产业园区入驻文化创意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增值税额的14%和企业所得税额的8%给予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财税奖励,每年不超过20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需满足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统计关系在曲江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运营管理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4.园区内入驻的文化创意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合计达到200万元以上。(纳税额指2018年1月-12月的当月实际纳税额)

(三)申报材料

1.扶持政策补贴申请表(初审合格后通过系统导出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公司信用记录,不得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情况);

4.自荐材料;

5.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名册;

6.2018年度入驻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付款凭证票据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明细汇总表(注:1.付款凭证票据指银行回单和完税证明;2.纳税明细汇总是指各单位做的表格将本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按月分类汇总统计;3.纳税额指2018年1月-12月的当月实际纳税额(统计口径为入库期));

  1. 2018年度入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纸质版1份。
  • 产业园区办公用房补贴

(一)支持标准

产业园区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根据实际用于产业发展的办公用房面积和价格,给予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每月每平米不超过50元的房租补贴。第一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房租补贴;第二年,产业园区入驻文化创意企业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第一年所拿补贴金额的12.5倍,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房租补贴;第三年,产业园区入驻文化创意企业营业收入总额较上一年度增速不低于2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房租补贴。

房租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产业园区不适用条款规定。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需满足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统计关系在曲江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运营管理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4.产业园区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补贴。

(三)申报材料

1.扶持政策补贴申请表(初审合格后通过系统导出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公司信用记录,不得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情况);

4.自荐材料;

5.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名册;

6.房租合同及2018年度缴款凭证及记账凭证复印件和2018年度房屋租金发票复印件;

7.记录房屋租金的明细账账页复印件;

8.第二年申报需提供,产业园区入驻文化创意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汇总表、各企业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复印件;上年度补贴金额汇总表、收款凭证及补贴文件。(注:审计报告为必要材料)

  • 产业园区运营补贴

(一)支持标准

产业园区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根据产业园区规模及活动举办情况,经考核通过后给予每年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贴。原则上该项资金须用于主办、承办或吸引外部机构联合举办产业发展相关活动,以及产业园区软硬件环境提升等。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需满足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统计关系在曲江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1. 运营管理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4.产业园区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已举办、承办或吸引外部机构联合举办产业发展相关活动。

(三)申报材料

1.扶持政策补贴申请表(初审合格后通过系统导出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公司信用记录,不得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情况);

4.自荐材料;

5.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名册;

6.园区活动汇编资料(主要内容需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外部机构,每期活动具体情况介绍及每次活动支出成本明细表及费用支出原始凭证发票、合同及合作协议等);

7.产业园区软硬件环境提升费用支出成本明细表及费用支出原始凭证发票,合同及合作协议等。

  • 支持产业园区加快发展速度

(一)支持标准

产业园区自认定之日起,入驻文化创意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达到1亿元后,给予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5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年营业收入总额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50万元奖励;以后年度,入驻文化创意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较以前年度最高营业收入总额增速不低于25%,且利润增速不低于15%,给予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5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年营业收入总额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50万元奖励。该项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需满足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统计关系在曲江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运营管理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4.产业园区自认定之日起,入驻文化创意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达到1亿元,且在此基础上,达到政策所对应的具体要求。

(三)申报材料

1.扶持政策补贴申请表(初审合格后通过系统导出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公司信用记录,不得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情况);

4.自荐材料;

5.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名册;

6.2018年度产业园区入驻文化创意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汇总表、各企业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复印件。(注:审计报告为必要材料)

  • 产业园区贷款利息补贴

(一)支持标准

对产业园区投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按照贷款金额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部分(不超过当年实际付息金额)给予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一年贴息,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原则上,同一主体在同一产业园区只能享受一次。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需满足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统计关系在曲江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运营管理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4.产业园区对投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进行贷款。

(三)申报材料

1.扶持政策补贴申请表(审批通过后通过系统导出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公司信用记录,不得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情况);

4.自荐材料;

5.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名册;

6.贷款合同及利息单据(付息凭证)等凭证材料;

7.拟对产业园区投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及实际落实情况材料。

  • 支持产业园区申请中省专项资金

(一)支持标准

对产业园区入驻企业获批的中、省文化创意类项目专项资金,按中省实际拨付资金的5%给予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奖励;对于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获批的中、省文化创意类项目专项资金,按中省实际拨付资金的20%给予配套。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需满足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统计关系在曲江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运营管理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4.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具有获批中、省文化创意类项目专项资金的成果;

5.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具有获批中、省文化创意类项目专项资金的成果。

注:申报条件4.5条符合任意一条即可。

(三)申报材料

1.扶持政策补贴申请表(初审合格后通过系统导出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公司信用记录,不得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情况);

4.自荐材料;

5.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名册;

6.中、省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及拨款凭证文件。

  • 支持产业园区产学研联动

(一)支持标准

对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合作,并实质性运行的产业园区,给予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需满足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统计关系在曲江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运营管理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4.产业园区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合作,并实质性运行。

(三)申报材料

1.扶持政策补贴申请表(初审合格后通过系统导出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公司信用记录,不得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情况);

4.自荐材料;

5.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项目资料(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项目的说明,内容需包括合作凭证、协议资料、成果说明及运营情况);

6.合作期间费用支出成本明细表及费用支出原始凭证发票,合同及合作协议等。

  • 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标准

对入驻曲江新区后,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迁入曲江新区的文化创意类上市企业总部,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发、借壳上市,以及迁入曲江新区的文化创意类上市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和管理团队,分别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新三板”挂牌后再融资的,按照融资额度的2%给予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已挂牌企业成功转板(“新三板”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按相应政策给予差额奖励。

对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需满足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统计关系在曲江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4.入驻文化创意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

5.迁入曲江新区的文化创意类上市企业总部;

6.首发、借壳上市,以及迁入曲江新区的文化创意类上市企业;

7.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的文化创意企业;

8.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和管理团队。

注:申报条件4.5.6.7.8条符合任意一条即可。

(三)申报材料

1.扶持政策补贴申请表(初审合格后通过系统导出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公司信用记录,不得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情况);

4.自荐材料;

5.上市企业凭证(注:对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的文化创意企业,不需要提供该资料)。

6.对企业“新三板”挂牌后再融资的企业,需提供“融资金额明细表”及相关凭证或单据 。

  • 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财税奖励

(一)支持标准

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时,给予企业增值税35%、企业所得税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二年度起,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速不低于25%、利润增速不低于10%时,给予企业增值税35%、企业所得税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需满足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统计关系在曲江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4.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5.第二年度起,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速不低于25%、利润增速不低于10%。

(三)申报材料

1.扶持政策补贴申请表(初审合格后通过系统导出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公司信用记录,不得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情况);

4.自荐材料;

5.上两年度增值税与上两年度企业所得税的付款凭证票据,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明细汇总表。(注:1.付款凭证票据指银行回单和完税证明;2.纳税明细汇总是指本单位做的表格将其本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按月分类汇总统计;3. 纳税额指当年1月-12月的当月实际纳税额)。

6.2018年度审计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7.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表纸质版1份。

  • 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一)支持标准

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后,根据实际租赁办公面积和价格,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米不超过20元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二年度起,年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速不低于25%、利润增速不低于10%时,予以补贴。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需满足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统计关系在曲江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4.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

5.第二年度起,年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速不低于25%、利润增速不低于10%。

(三)申报材料

1.扶持政策补贴申请表(初审合格后通过系统导出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公司信用记录,不得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情况);

4.自荐材料;

5.房租合同及2018年度缴款凭证及记账凭证复印件和2018年度房屋租金发票复印件;

6.2018年度审计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符合申报条件第5条需同时提供2017年度审计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7.房屋租金的明细账页复印件。

  • 支持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加速发展

(一)支持标准

对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25%,利润增速不低于10%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达到突破标准的,按政策给予差额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需满足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统计关系在曲江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4.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对应规模,且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25%,利润增速不低于10%的。

(三)申报材料

1.扶持政策补贴申请表(初审合格后通过系统导出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公司信用记录,不得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情况);

4.自荐材料;

5.2018年度和2017年度审计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

  • 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贷款利息补贴

(一)支持标准

对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用于文化创意类项目的贷款,按照贷款金额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部分(不超过当年实际付息金额)给予一年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原则上,该政策同一主体只可享受一次。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需满足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统计关系在曲江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4.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为文化创意类项目进行贷款;

(三)申报材料

1.扶持政策补贴申请表(初审合格后通过系统导出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公司信用记录,不得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情况);

4.自荐材料;

5贷款合同及利息单据等凭证材料;

6.贷款支持的文化创意类项目总体介绍及实施方案。

注:本条政策同一主体以前年度享受过,不在进行补贴。

  • 支持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申请中省专项资金

(一)支持标准

对于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获批的中、省文化创意类项目专项资金,按中省实际拨付资金的20%给予配套。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需满足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统计关系在曲江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4.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已获批中、省文化创意类项目专项资金。

(三)申报材料

1.扶持政策补贴申请表(初审合格后通过系统导出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公司信用记录,不得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情况);

4.自荐材料;

5.中、省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及拨款凭证文件。

注:获批的中、省专项资金需为纳入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文化产业发展局2018年度任务指标的文化创意类项目。

  • 吸引总部型企业落户

加大力度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创意企业总部落户曲江新区,对于引进落户的国内外著名文化创意企业总部(含地区总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其净资产、投资额度、税收贡献等,给予相应政策和资金支持。具体申报依据《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 支持建设平台型创新机构

(一)支持标准

对科研院所、企业研发具有行业共性、关键性、前瞻性的公共服务平台,并在曲江新区设立服务机构,满足区内产业对共性技术服务需求,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技术开发、产品测试、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技术支撑和服务,经认定,按平台建设所需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公共服务平台版权所属企业,需满足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统计关系在曲江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4.科研院所、企业研发具有行业共性、关键性、前瞻性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设立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三)申报材料

1.扶持政策补贴申请表(初审合格后通过系统导出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公司信用记录,不得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情况);

4.自荐材料;

5.平台建设方案或可行性报告;

6.平台建设成本明细表及支出凭证、合同等相关票据;

7.平台运营成果展示。

  • 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开展创新服务

(一)支持标准

鼓励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行业交流、创新合作等工作,促进创新资源共享和供需有效对接,发挥平台作用。对于成果突出,有较好经济效益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社会组织,需满足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统计关系在曲江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社会组织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4.社会组织参与有关合作,促进创新资源对接,发挥平台作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申报材料

1.扶持政策补贴申请表(初审合格后通过系统导出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公司信用记录,不得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情况);

4.自荐材料;

5.组织机构关于促进行业发展的成果展示资料(参与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行业交流、创新合作等工作的资料,内容需包括成员协议内容,单位情况,研究项目情况说明)。

6.平台建成投入使用后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平台产出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 设立文化创意引导基金

(一)支持标准

2017年起连续三年,每年由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5000万元,专项用于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引导基金。文化创意产业引导基金主要参与区内各类产业投资基金,以及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类项目发展,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引导基金可以按照固定收益或者浮动收益的方式取得投资回报;子基金规模不得低于1亿元,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均须在曲江新区设立,原则上单只基金仅投资一次;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3年,但在参股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等情况下,经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基金管理公司,需满足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统计关系在曲江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4.参与区内各类产业投资基金,以及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类项目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引导基金。

(三)申报材料

1.扶持政策补贴申请表(初审合格后通过系统导出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公司信用记录,不得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情况);

4.自荐材料;

5.基金设立说明相关资料及符合支持标准的佐证材料。

  • 支持影视作品争取国内外大奖

(一)支持标准

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参加并获奥斯卡金像奖、柏林国际电影节金熊奖、威尼斯国际电影节金狮奖、法国戛纳国际电影节金棕榈奖的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1000万元奖励,获最高奖项提名、以及获其他奖项的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200万元的奖励。

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参加并获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FIAPF)划分的竞赛型非专门类电影节最高奖项的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100万元奖励,获最高奖项提名、以及获其他奖项的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10万元奖励。

获台湾电影金马奖、香港金像奖、中国电影华表奖、金鸡百花电影节、北京国际电影节、丝绸之路国际电影节、西宁FIRST青年电影展,以及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中国金鹰电视艺术节最高奖项的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50万元奖励,获最高奖项提名、以及获其他奖项的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5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作品制作单位,需满足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统计关系在曲江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4.申报单位须在创作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投资额须占所申报作品总投资额的20%以上,且为第一或第二出品单位;

5.申报作品须为陕西立项;

6.作品获得国内外知名奖项/获得国内外知名奖项最高奖项提名。

(三)申报材料

1.扶持政策补贴申请表(初审合格后通过系统导出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公司信用记录,不得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情况);

4.自荐材料;

5.作品简介;

6.获奖证明/最高奖项提名资料;

7.投资额须占所申报作品总投资额的20%以上的出资证明文件及合作协议等证明资料;

8.拥有作品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等证明资料;

9.第一或第二出品单位证明资料;

  1. 陕西立项证明资料。
  • 支持影视作品在重要平台播出

(一)支持标准

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作品,分别予以制作单位每集10万元、5万元奖励;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及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影视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10万元奖励;在省级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剧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集5万元奖励,每部电视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重大题材作品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国内院线和主要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影视作品,根据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制作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于依法依规和国外机构进行合作拍摄,以“一带一路”为题材,并在以上平台播出的影视作品,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每部增加2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作品制作单位,需满足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统计关系在曲江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4.申报单位须在创作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投资额须占所申报作品总投资额的20%以上,且为第一或第二出品单位;

5.申报作品须为陕西立项;

6.申报作品指在重要平台上播出的作品。

(三)申报材料

1.扶持政策补贴申请表(初审合格后通过系统导出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公司信用记录,不得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情况);

4.自荐材料;

5.作品简介;

6.作品播出证明材料;

7.提供摄制许可证、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台的合同;

8.投资额须占所申报作品总投资额的20%以上的出资证明文件及合作协议等证明资料;

9.拥有作品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等证明资料;

10.第一或第二出品单位证明资料;

11.陕西立项证明资料。

  • 支持文艺作品争取“五个一工程”奖

(一)支持标准

对获国家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200万元奖励;对获陕西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2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作品制作单位,需满足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统计关系在曲江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4.申报单位须在创作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投资额须占所申报作品总投资额的20%以上,且为第一或第二出品单位;

5.申报作品须为陕西立项;

6.申报作品获国家/陕西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

(三)申报材料

1.扶持政策补贴申请表(初审合格后通过系统导出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

3.职工花名册;

4.公司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公司信用记录,不得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情况);

5.自荐材料;

6.作品简介;

7.获奖证明;

8.投资额须占所申报作品总投资额的20%以上的出资证明文件及合作协议等证明资料;

9.拥有作品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等证明资料;

10.第一或第二出品单位证明资料;

11.陕西立项证明资料。

  • 支持文艺作品争取国内外奖项

对获得国内外重要奖项,在主流平台进行传播,并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其他类型文艺作品,包括出版物、舞台剧、影视剧本、广播剧、动漫、游戏、摄影、设计作品等,根据影响力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制作单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具体申报依据《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 落实西安市丝路人才政策

(一)支持标准

全面落实《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对文化创意产业类人才,按照政策规定给予120%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企业,需满足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统计关系在曲江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4.企业引进相关文化创意产业类人才,并符合《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的支持条件(见附件)。

(三)申报材料

1.扶持政策补贴申请表(初审合格后通过系统导出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公司信用记录,不得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情况);

4.自荐材料;

5.人才引进工作情况说明(需明确说明政策条款),附件所有证明材料,。

  • 子女入学优惠政策

(一)支持标准

对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低于500万元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每年给予1个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指标,在使用该指标时,使用人需提供在曲江新区购买写字楼、住宅的买卖合同或权属证明文件。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企业,需满足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统计关系在曲江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4.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低于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扶持政策补贴申请表(初审合格后通过系统导出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公司信用记录,不得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情况);

4.自荐材料;

5.写字楼/住宅买卖合同或产权证明材料;

6.2018年度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7.2018年度所得税与增值税的付款凭证票据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明细汇总表(注:1.付款凭证票据指银行回单和完税证明;2.纳税明细汇总是指本单位做的表格将其本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按月分类汇总统计;3.纳税额指当年1月-12月的当月实际纳税额);

8.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表纸质版1份。

  • 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公寓政策

(一)支持标准

对在曲江新区范围内,符合《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实施细则办法(试行)》规定的文化创意类企业的职工,优先给予企业周转房使用权限。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企业,需满足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统计关系在曲江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4.企业员工的收入标准、住房标准、资产标准、现有住房面积等要素符合《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实施细则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见附件)

(三)申报材料

1.扶持政策补贴申请表(初审合格后通过系统导出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公司信用记录,不得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情况);

4.自荐材料;

5.企业员工的收入标准、住房标准、资产标准、现有住房面积等要素符合《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实施细则办法(试行)》的情况说明(需明确说明政策条款),附件所有证明材料;

6.为企业员工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注: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页数较多的单份材料加盖骑缝章。

 

 

 

附件:2-1《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

http://www.xa.gov.cn/ptl/def/def/index_1121_6774_ci_trid_2781638.html

2-2《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http://qjxq.xa.gov.cn/info/egovinfo/xxgk/xxgk_content/H1625731-4-17_B/2015-1118001.htm

 

附件2-1

 

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

 

人才是实现“聚焦三六九,振兴大西安”目标的第一资源、第一动力。为进一步落实中省关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推进国际化大都市、国家中心城市和“一带一路”创新中心建设,构建管理规范、开放包容、服务高效、支持有力、效应明显的人才发展体系和政策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

(一)总体要求。自觉践行五大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全球视野,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市场主导,以放权、松绑、服务、激励、环境为重点,加快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强化开发区、孵化器、众创空间、产学研合作平台等用人载体建设,加快引进紧缺人才、激活现有人才、稳定关键人才、造就高端人才,着力解决我市产业领军人才短缺、国际化人才偏少、体制内人才市场化不够、人才服务环境不优等问题,使各类人才在西安建功立业,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尽展其才,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人才制度优势,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支撑和服务“品质西安”和国际化大都市建设。

(二)聚焦重点。围绕“364”产业体系、“三区双创”及党政管理、经济金融、教育医疗、人文社科等领域紧缺型人才,重点引进、培养、激活包括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地方级领军人才(C类)、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类人才(D类)等四类高层次人才,以及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类实用型人才(E类),不断夯实西安追赶超越的人才基础,使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3个万亿级优势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航空航天、节能与新能源6个千亿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文化、旅游、现代物流、金融4个千亿级特色产业集群实现新突破,使“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陕西自贸区核心区”三区建设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双创工作实现新进展。

(三)工作目标。到2021年,构建中西部领先的引才聚才、培养使用、人才管理、评价激励、人才服务等五项机制,形成与国际化大都市、国家中心城市、“一带一路”创新中心和“三中心两高地一枢纽”的城市定位相适应的人才发展体系及人力资源优势。实施“5531”计划,5年内引进和培养国内外在西安创办企业或实施成果产业化的A类人才50名、B类人才300名、C类人才1000名;引进D类人才10万名(其中“双创”人员不少于2万名)、E类人才80万名;海外人才5万名。新建人才平台和载体100个以上;引进优秀创业团队和创新团队1000个以上。

(四)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加强党委(党组)对人才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发挥重要作用的人才工作格局。理顺人才工作机构体制机制,选强配齐人才工作力量。各区县、各开发区要健全人才工作机构,明确人才办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核查、清理、下放市级部门人才招聘、引进、评价、流动和服务等环节各种审批、收费事项和政策规定。加强人才引进交流机制,大力推进柔性引才,拓展人才引进渠道,加大人才培养交流,强化人才激励奖励。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人才年度目标分解下达到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部门,制定专项考核办法并纳入全市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对市域内企事业单位人才管理服务工作的培训与指导。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加强资金保障,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统筹安排不低于30亿元的人才创新创业基金。涉及各开发区人才项目扶持资金原则上由开发区财政统筹安排,其他区县原则上由市、区县共同负担,对财政较困难区县给予适当倾斜。加强宣传引导,在全市营造尊重人才、成就人才、服务人才、发展人才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打造高层次人才聚集区

(五)实施丝路英才计划。在深入推进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及发展需要,实施以“5531”计划和城市合伙人为核心的“西安丝路英才计划”,更大力度地引进各类人才。建立人才分类标准和认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奖励补贴和生活保障待遇。对在西安创办企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活动的A类、B类、C类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配套奖补;参与双创的D类人才,根据项目规模给予每人一次性2—5万元项目资金资助。

(六)完善多元化引才机制。强化项目聚才、社团荐才、专场招才、中介猎才、以才(团队)引才等多渠道引才方式,形成西安多元化引才新机制。设立引才“西安伯乐奖”,对用人单位及中介机构每引进落户一名A类、B类、C类人才,共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人才中介机构引进D类人才按每名给予1000元奖励。企业引进A类、B类、C类、D类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实行动态支持机制。以国家级开发区为重点,支持西咸新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人才聚集区”和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聚集区”建设,建立市场导向的人才引进与动态支持市区联动机制,确保人才引进来、留得住。把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项目列入市级重点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及“一对一”服务。将高层次人才的创新产品及时纳入《西安市创新产品目录》,并对前两年采购高层次人才创新产品的企业,给予采购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设立创新创业评价指标体系,对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或核心成果的转化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其企业或成果在三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在政策执行期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奖励400万元、450万元和8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科技企业及辅导券商分阶段按专项政策给予补助。企业同时符合该奖励政策和市级现行相关产业政策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要持续关注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在西安的发展,对该政策出台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市级各类产业政策。

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

(八)加快人才培养载体建设。支持市域重点高校加快“双一流”大学建设,签订合作协议,实行“一校一策”政策;支持西安文理学院更名升大,设立硕士研究生培养点。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技能型人才培训机构面向产业和行业开设适用型专业,培养适应西安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人才和技能人才。鼓励科技创新型企业高级人才与高校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家可兼任大学教授。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事业单位等联合设立博士后工作站,视规模和成效一次性给予设站单位30—100万元资助。支持市域高校根据市场需要面向产业行业设置专业,地方企事业单位提供实训基地,建设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孵化基地和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新增100家创新能力强的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后创新基地。鼓励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学术组织)、专业论坛在西安举办或永久性落地,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支持境外机构在西安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市政府或相关开发区与国内外知名高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研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对合作伙伴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九)优化企业家成长环境。牢固树立“企业家至上、纳税者光荣”的理念,建立有利于企业家参与城市管理、政策制定、行业规划等参政议政的渠道与机制。培育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建立企业培育和市场化选聘相结合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开设企业家讲堂,培育企业家精神,增强企业管理者驾驭市场和管理企业的能力。合理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比例,选择若干家市属中小企业开展经营班子整体市场化选聘试点。每年评选10名有突出贡献企业家和20名优秀新星企业家,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奖励。在西安电视台开设“企业家风采”专栏,在西安日报开设“时代弄潮儿”专栏,进一步营造尊重、关怀、宽容、支持企业家的社会氛围。

(十)实施人才培养三大计划。实施“百名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经营管理、金融服务、教育医疗等领域,每年遴选培养100名左右中青年骨干人才,给予每人30万元的项目资助。实施“百名双创新星”计划,每年通过“双创”竞赛活动选拔和培育100名左右创新能力强、创业项目优、发展潜力大的青年(大学生)人才,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给予每人20—100万元的项目资助。实施“百名管理人才培训(交流)计划”,每年遴选100名左右相关岗位的业务管理骨干赴国外进行学习培训,赴国内发达地区进行挂职锻炼。

(十一)加快培养“西安工匠”。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队伍,整合市属公办技工院校,组建西安高技能人才技师学院;支持西安市域内技工院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实用型高技能人才;推动我市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大型企业等与国际知名职业学校、国际知名企业等合作共建若干特色院系或专业,打造西安技工品牌。建立企业、科研机构高层次专业人才在市属高校、职业学校担任双师型教师的鼓励激励机制。未来五年,每年重点建设5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5家技能大师工作室,培养10名首席技师,对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力争到2021年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达到30%。对新取得国家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5000元、3000元补贴。组织开展“西安工匠”和 “西安工匠之星”评选活动,深入开展各类全市性高技能人才技能大赛。鼓励各类技能人才参加国内外技能大赛,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奖项的个人或团体,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并给所在企业奖励10万元。

四、完善人才奖励激励机制,加快释放人才活力

(十二)建立健全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根据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和成长规律,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制定特征性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推行专业技术人才分类评价。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具体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决定。

(十三)下放市级职称和高技能人才评审权。推进“改革创新人才试验基地”建设,支持基地内科技企事业单位及各开发区享有副高以下(含副高)职称评审权。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事业单位自主推荐、自主定标、自主评价,政府职能部门按程序备案后可认定相应资格。对于特别优秀的高级技师可以晋升特级技师,相关待遇参照正高级工程师执行。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对符合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对应申报工程系列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十四)创新薪酬绩效机制。对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留市区部分的相应额度,在政策执行期内给予对应额度的全额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事业单位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经主管部门审核,可单独制定绩效工资倾斜政策,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科研人员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改革国有企业高层次人才薪酬办法,国有企业试行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办法,对企业引进人才所支付的薪酬,可按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五)激励既有人才持续创新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及列入军民融合改革创新试验的军工单位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参与企业协同创新,取得合理收益。科研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转让收益,将不低于90%的转化净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科研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科研成果2年内未转化的,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将不低于80%的转化净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科研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其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可5年内分次缴纳。探索建立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第三方科研成果转化市场价值评估机制,以第三方评估结果确定科研成果所占的技术股份比例。促进各类创新创业人才顺畅流动,对科研人员离岗在西安转化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可保留身份、人事关系、工资待遇,3年内可回原单位继续工作;对担任高校院所机关职能部门处级(含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3年创业期内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单位按照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任工作。鼓励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以及兼职创办企业,并按规定获取所得收入。

(十六)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发挥市级各类产业发展资金、产业引导基金和政府投资平台的作用,通过奖励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和股权投入等市场化方式的综合运用,对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项目给予重点优先支持,确保优秀的创业项目不因缺乏启动资金而不能推进。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业融资给予优惠利率的信用贷款,由政府对贷款利率给予补贴。对促成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国内外大型企业在西安设立地区总部,并在西安任职的高管,按照我市有关招商引资的专项政策给予补贴。对于高层次人才优秀创新项目,市区两级政府投资机构根据项目需要及评审情况,可给予100—5000万元的创业投资,并按照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收取股息收益,特别重大的项目经科学评估后最高可给予1亿元项目资助。企业如5年内进入规模化发展期,给予投资原值部分等价退出等让利优惠。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公司推荐的科技企业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发生逾期风险时,按照代偿金额的50%给予合作金融机构知识产权风险补偿,单户单笔最高500万元;科技企业贷款中涉及知识产权质押部分的,给予最高20万元贴息补助。提高科技保险补贴比例,高端科技人才创办的科技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60%进行补贴,每年每户企业补贴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进入专业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项目,给予优惠房租,并可免费使用公共办公设备和重要商务活动用车服务。

(十七)建立高层次人才荣誉制度。设立“西安英才奖”,对在西安经济社会发展中实现重大科研突破、重要科技成果转化、重点产业发展培育、社会事业领域贡献突出的各类人才,给予30—50万元奖励。本奖项每年评选一次,每次不少于10名,其中对获特别贡献奖的个人,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对为西安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1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个人或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部级一等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20万元奖励。以上奖项与“西安英才奖”不重复享受。

(十八)鼓励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经验。在人才工作方面改革创新探索形成的经验及模式,按照在全国、全省、全市可复制推广三个层次,对企业和社会机构,通过其所属行业领域的产业专项资金每条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各区县、开发区、相关部门形成的经验与模式,按在中省市推广的层级,分别在年度考核中给予0.3分、0.2分、0.1分加分。

五、优化人才服务保障环境,打造西安五星级服务标准

(十九)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清单制”、“帮办制”服务。由市人才中心会同市政务中心统筹设立人才服务专员岗位和统一受理窗口,由政府出资选择专业的社会代理服务机构,对高层次人才提供“两个清单”(服务清单、政策清单)、免费实行“四个帮办”(引进落户、创办企业、人才政策兑现、社保医疗教育等服务),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服务。

(二十)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停居留和往来便利。健全海外人才来我市工作管理制度,建立我市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实现工作许可、签证与居留有机衔接。为引进的海外人才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并协助办理其外国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相关签证及居留许可手续。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外籍专家,未持签证来我市,可直接在口岸签证机关申请人才证。为高层次外籍专家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签发5年内长期居留证件或5年内多次出入境有效访问或人才签证。高层次外籍专家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予以优先办理,在停居留资格条件、期限、办证服务等方面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可自由选择在西安市落户。公安机关要出台有关政策,简化程序,予以优先办理,提供互联网外国人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服务。

(二十一)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建设包含国际医院、国际学校在内的西安国际社区,为国际化人才提供专业化服务。建设专家公寓和人才园,联合用人单位采取各种形式解决高层次人才阶段性住房需求。A类人才可免租入住18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在我市工作居住满5年并取得本市户籍,且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政府将房产证办理到A类人才本人名下后,产权赠予个人;B类人才可申请领取总额70万元的购房补贴,5年内按年度核发;C类人才可申请领取35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高可补贴5年;D类人才可申请领取10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高可补贴3年;E类人才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并优先予以保障。

(二十二)提供优质生活服务“绿卡通”。对A、B、C、D类人才,实行优质生活服务“绿卡通”制度,在医疗、子女就学、落户等方面实现“一卡在手、处处绿灯”。多渠道为创新创业人才营造宜居便捷、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环境和配套服务。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的,按相关法规政策予以优先照顾,简化办理入学、转学相关手续。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完善高层次人才社保和医疗保障,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在全市三甲医院(含中医三甲医院),对持“绿卡通”人才实行专人联络和预约服务,享受医疗保健优诊优疗优先服务,就医免除医保定点医院限制。每年为A、B、C类人才免费提供1次医疗保健检查和1次专家疗养;每两年为D类人才免费提供1次医疗保健检查。建立高层次人才诉求“直通市领导”工作机制,及时解决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中的问题。放宽人才落户条件,放开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限制,降低技能人才落户条件,降低投资纳税落户条件,放宽设立单位集体户口条件,降低买房入户条件取消政策执行期限,降低长期在本市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的社保缴费年限。

(二十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建设多语种的西安人才网,重点宣传和发布西安人才规划、人才政策、人才需求信息,受理人才入库登记和咨询投诉服务。每年举办“丝路青年人才论坛”、“西安群英会?风采展”、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成果展”、“西安英才?西安工匠?优秀企业家”巡回报告会、“创业创新在西安”大型征文等活动。运用多种媒体,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工作环境,待遇适当、无后顾之忧的生活环境,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政策措施由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牵头部门负责解释,有关实施细则由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

本政策措施实施期限为文件印发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截止。

附件:人才分类标准

 

A类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规定的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B类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包括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不含青年“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规定的符合鼓励类岗位需求人才、外国创新创业人才、外国优秀青年人才三类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C类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包括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陕西省“百人计划”人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全国模范教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地方级领军人才。

D类人才:围绕“364”产业体系、“三区双创”及资本运作、上市辅导、自贸区管理、军民融合、旅游开发、教育医疗、文化创意、艺术创作等领域所需的创新型人才和紧缺型人才。包括在世界500强、行业20强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在中国100强、行业10强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工匠大师称号获得者;具有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相应职级的人员;被西安用人单位聘用并给予年薪30万元以上待遇的人员;牵头创办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吸引就业20人以上,年创造税收2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获得排名全球前200名高校硕士以上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

E类人才: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类实用性人才和特殊技能人才。包括具有硕士、学士学位,中级职称、技师等相应职级的人员。

 

附件2-2

关于印发《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H1625731-4-17_B/2015-1118001 公开目录: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 2015年11月18日
      : 关于印发《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西曲江发〔2015〕254号   :  

 

 

各有关(部门)单位:

《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5年10月28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13日

 

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西安曲江新区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租赁型保障房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西安曲江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曲江新区核心区规划建设范围内,纳入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建设规划、计划的租赁型保障房的分配、运营、监督、管理。

第三条  西安曲江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租赁型保障房的规划、计划、统筹和协调工作。区住房保障部门成立之前,相关职能暂由西安曲江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使。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经济发展、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社会事务管理、征地拆迁及人才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租赁型保障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资格审核

第四条  取得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的,可以租赁纳入曲江新区管理的租赁型保障房。

第五条  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应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和单身人员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收养关系,且在西安市城六区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六条  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的供应对象为区内用人单位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区内职工”)、城镇家庭。

(一)区内用人单位是指,注册地或财税关系在西安曲江新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区内职工是指,在西安曲江新区有稳定职业,与区内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城镇家庭是指,申请人具有西安曲江新区范围内居民户籍(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或具有西安曲江新区居住证,在西安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持有西安市城六区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以上、从事个体生产经营1年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家庭。

第七条  申请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可为区内职工申请、城镇家庭申请。已取得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的单身人员还可申请个人合租。

(一)区内职工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区内职工,不与配偶在西安市城六区共同居住的,其配偶可不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城镇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无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员)在取得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后,可申请个人合租。申请个人合租的,单套租赁型保障房合租人数不超过4人,合租各方须为同性且达成合租协议,同时需确定1名合租人作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的全权代理人。

第八条  申请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房标准

在西安市城六区范围内,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居住在危险房屋或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等不适合居住的房屋的除外。

已婚的区内职工,配偶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配偶的现有住房视为申请人的现有住房。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西安市城六区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且未正在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二)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现有住房面积:

1.西安市城六区私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尚未入住或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2.西安市城六区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3.西安市城六区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安置住房,或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超过3年的原住房面积;

4.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三)收入标准

自提出申请上月起,前12个月内,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西安市雁塔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人家庭收入标准上浮10%,单身人员收入标准上浮20%。

西安市雁塔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依西安市统计局的评估文件为准,于公布的次日予以调整。

(四)资产标准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商业用房或汽车等资产的,单价不超过规定标准。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公司或出资股份的,注册(参股)资金不超过规定标准。

第九条 申请人应符合的条件

(一)区内职工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西安曲江新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2)申请人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不短于1年的劳动合同,按规定无需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除外。

2.城镇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具有西安曲江新区居民户籍(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或具有西安曲江新区居住证,在西安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持有西安市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以上、从事个体生产经营1年以上等情形之一。

第十条  申请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应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必备资料

1.《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签字的申请承诺及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4.共同申请人中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无需提供);

6.户籍或居住证地址在西安市城六区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现有住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且户籍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户籍或居住证地址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出具;无工作单位且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无需提供);

7.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或离婚协议档案;丧偶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

8.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公司或出资股份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股权书;

9.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购买发票、行驶证和车辆产权证书。

(二)区内职工申请的,除本条规定的必备资料外,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所在用人单位未纳入《曲江新区区内用人单位名录》的,提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劳动(聘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工作证明需说明劳动关系起止时间)。

(三)城镇家庭申请的,除本条规定的必备资料外,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区级以上社保部门出具)、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证明(经营地社区或村委会出具)其中之一;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户籍卡、居住证之一,持户籍卡的应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四)审核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除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本条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合同或票据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属单位证照的,提供加盖持证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即可。

第十一条  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的申请审核程序按本条规定执行。

(一)申请

1.区内职工申请的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城镇家庭申请的

申请人向户籍(居住证地址)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户籍在西安曲江新区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交流中心”)的,向人才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受理单位于4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公示和信息录入并将审核资料及信息上报初审单位。

受理单位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公示3日,并在公示期内采取入户调查、单位核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调查核实,调查属实的,填写调查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调查、公示信息录入并将信息及纸质资料上报初审单位。

1.区内用人单位和村委会受理的

受理单位只负责调查、公示工作,信息录入工作由对应的初审部门完成。受理单位完成调查、公示工作后,上报其对应的初审单位。在其初审单位未正式确定之前,初审工作暂由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负责。

2.社区受理的

受理申请的社区完成调查、公示和信息录入工作后,上报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

3.人才交流中心受理的

人才交流中心完成调查、公示和信息录入工作后,随后对其进行初审。

(二)初审:初审单位于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和信息录入并将审核资料及信息上报复审单位。

初审单位收到初审资料后,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调查意见有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受理单位;经初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填写初审意见,并将信息及审核资料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

区内用人单位和村委会受理的,初审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材料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调查、公示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复审:复审单位于11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审核和信息录入工作后将复审意见逐级返还申请人。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审核资料后,即时公示3日,同时将申请人相关信息上报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联审;核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3个工作日完成。

区住房保障部门取得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反馈的联审信息后,结合联审结果信息,对初审意见、本级公示有异议或联审不符合条件的进行调查落实。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初审单位;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填写复审意见并逐级返还申请人。8个工作日完成。

(四)异议处置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申请审核表》自复审意见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两年,期满未享受住房保障的需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西安曲江新区范围内各类企业或机构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可优先保障本单位的职工,保障对象资格由房屋所有权单位审核,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四条  租赁型保障房配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的基础上,实行轮候制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申请人,在轮候时予以优先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或共同申请人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中有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

(五)西安市政府、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租赁型保障房项目首次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媒体公布租赁型保障房房源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结构、房型、租金标准及配租时间、地点、方式、程序、要求等。

(二)登记:取得租赁资格的申请人持相关手续到规定的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同一用人单位有不少于2名符合条件的职工,且申请租赁房屋总套数不少于2套,同时要求集中统一管理,作为一个集体户予以登记;无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员)申请个人合租的,作为一个家庭户予以登记;申请人申请独立租赁1套房屋的,作为一个家庭户予以登记。

家庭户在登记时,申请人可选择是否指定拟租赁房屋的户型。在登记时,指定户型的分户型进行登记。集体户按不指定户型对待。

(三)入围: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已登记的保障对象进行资格复核,经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登记的优先次序、户型选择及可分配房源数确定入围数及轮候次序。

(四)摇号:在公证机关、媒体、申请人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配租房号。为了便于集体户的集中统一管理,集体户和家庭户分别进行摇号,集体户先行摇号。

1.集体户摇号

集体户通过摇号确定选房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后,按房号相连的原则,一次性选足拟租赁房屋,具体居住人员由用人单位分配。

2.家庭户摇号

指定户型的家庭户,先进行分户型摇号。分户型摇号结束后,进行不指定户型摇号。

由于集体户摇号,造成指定户型可分配房源不足的,按轮候次序确定参与分户型摇号的名单,未列入指定户型摇号名单的家庭户统一进行不指定户型摇号。

(五)签约:确定配租房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与租赁型保障房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及《入住公约》,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但可重新申请登记。

(六)入住:申请人持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物业管理等交房入住手续,未按期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但可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  租赁型保障房项目首次配租结束后,取得租赁资格的申请人申请租赁的,在工作时间内按先到先选、登记优先的原则确定拟配租房屋。

第十八条  《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为一般性不动产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应遵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并执行。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内容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履约保证、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合法使用住房。

第十九条  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并合理使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使用所添置的房屋附属物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合租人员增加、减少、更换的,需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合租协议后,方可对合租人员进行调整。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租赁型保障房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含物业管理、维修养护和折旧费。租赁型保障房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租赁型保障房的基础租金按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市场租金的90%确定,具体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基础租金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实时向社会公布。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承租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的,按照收入分档收取租金。

(一)人均收入低于规定收入标准80%的,其租金按照基础租金的80%执行。

(二)人均收入低于规定收入标准的,其租金按照基础租金执行。

第二十四条  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的商业、公用等配套设施的出租,由房屋产权单位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和租金标准。

第二十五条  租赁型保障房由产权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租赁型保障房的物业管理、租金收缴、受托资金管理以及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

独立租赁型保障房小区的住宅、商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物业管理,只能确定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不得拆分管理。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的租赁资格每年审查一次,每三年重新申请。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前3个月提出续约申请,并进行资格期满审查。

承租人不按规定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的,解除租赁合同,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暂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基础租金执行。过渡期内,承租人备齐资料并按照相关程序通过审查的,过渡期满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相应的租金标准执行;过渡期内,保障对象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过渡期满后结清相关费用并腾退住房。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因家庭收入、资产、人口、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保障资格和租金标准的,承租人应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对应的租赁资格申请点申报,如实提交书面材料,各级审核单位按租赁资格申请审核程序进行核定。

第二十八条  租赁型保障房的动态调整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但仍符合租赁型保障房收入标准的,其租金标准相应调整,自调整下月起计租。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租赁型保障房收入标准的,取消租赁资格,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申请给予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市场租金计租。过渡期满,承租人需腾退住房,确无法腾退的,经申请改按市场租金的110%计租。不提出续租申请的,必须腾退住房。

(三)因购买、获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再符合标准的,取消租赁资格,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申请给予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市场租金的110%计租。过渡期满,必须腾退住房。

承租人拒不腾退住房或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程序作出限期腾退住房或缴纳租金的行政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租赁型保障房档案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租金管理制度、动态管理制度、维修管理制度及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和高效。

第三十条  申请人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租赁型保障房的,取消租赁资格,收回住房并追回租金差额,计入个人诚信档案,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自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住房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人保障资格,收回住房,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自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租人转租、转借、擅自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擅自扩建、加建、改建、装修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

(六)在承租住房内或其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及时退出,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四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对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承租人在场的情况下,进入租赁型保障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贿受贿或者侵害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符合西安市规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保障家庭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城六区城镇户籍家庭,应申请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愿意承担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租金标准的,也可申请西安曲江新区保障性住房租赁资格。

第三十七条  已取得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的,愿意承担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租金标准的,也可参与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筹集租赁型保障房的分配。

第三十八条  在西安曲江新区范围内,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申请审核的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程序,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执行;终审程序按《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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