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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转登记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还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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